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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专利分类(IPC)

      1954年欧洲理事会签订了《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》,根据该协定制定了《发明专利国际(欧洲)分类表》作为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基础,由此建立了世界范围的国际专利分类,1968年9月第一版国际专利分类表(IPC)出版生效。1971年《巴黎公约》成员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体会议,签署了《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》。1975年《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》生效,IPC自此正式登上国际历史舞台,成为国际通用的专利分类体系。

      我国从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,一直采用IPC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类,标记在所公布的专利文献扉页上和专利公报上,并按照IPC分类体系建立和管理我国的专利文献,1997年我国正式加入斯特拉斯堡协定。近年,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积极组织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IPC分类体系进行修订,以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,每年1月公布新版本。

      公司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,承担我国全部新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审查工作,并根据每年的IPC新版本修订情况,承担我局公开/公告专利的IPC改版再分类工作,以及WIPO分配的专利文献IPC再分类任务。同时,公司还与国内20余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合作关系,开展预审专利案件的IPC分类工作。

      另外,公司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,承担IPC分类体系修订的技术支持工作,每年派员参加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第一工作组会议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修订工作组会议、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等重大国际会议,深度参与专利分类国际规则制定。截至2024年4月,公司提出并获得IPC联盟修订委员会批准通过的IPC分类修订项目达到30个

 

联合专利分类(CPC)

      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是欧洲专利局(EPO)和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基于欧洲专利分类(ECLA)体系共同开发的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分类的等级结构体系。该体系于2013年首次发布,其编号体系和分类原则与IPC体系基本一致,并充分融合了欧美两局的最佳分类实践。与IPC相比,其具有细分条目多、分类一致性高、兼容性好、检索效率高等优点,是在IPC基础上扩展改进的细分类体系。欧美两局高度重视CPC分类体系建设,每年针对分类表改版4-5次。2013年6月,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签署了《关于加强联合专利分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(MOU)》,分阶段引入CPC分类体系。

      公司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,从2016年开始对中国全部领域新申请的发明专利进行CPC分类。同时公司技术团队基于多年分类实践经验和规则总结,借助计算机辅助手段,构建了高质量的全量中国专利CPC分类数据库。

      从2023年开始,我局将逐步参与CPC分类修订工作,受局委托,公司各领域分类专家将负责具体技术支持工作。

 

其他专利分类

      公司分类团队具备日本专利分类(FI-FT)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产业的专利分类能力,为专利技术赋予符合产业技术人员使用习惯的高质量分类标签,提供高效便捷的产业专利数据库。